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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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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校园安全,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
2、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原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任务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院(系)、中心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督
3、检查有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各院(系)、中心是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与处理等工作。第五条各实验室具体责任人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
4、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各院(系)、中心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国资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国资处。第七条各院(系)、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八条实验室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其他设施、设备。收集
5、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露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废弃物标签,标明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准确。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里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
6、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第十一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第十四条对已收集的危
7、险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第十五条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国资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具体移交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国资处派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监督。严禁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第十六条各院(系)、中心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移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好移交手续。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七条三废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8、:1、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要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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