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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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对参加验评的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条件问题,混凝土检验批的问题,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的问题,混凝土强度的评定问题作出了一些探讨,提出了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中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根据自己在生活中对混凝土的了解,再结合自己在学习土木工程材料课程的体会,谈几点自己对混凝土强度验评的有关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得出了自己的一些结论。【关键词】养护条件检验批试件留置强度评定引言长期以来,混凝土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一直是由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结果即标养强度来代表,并进行评定验收。在我国,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上也存在问题,在施工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做假试件的情况时有

2、发生,使得标养试件不能真实反映出混凝土实体强度。根据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也就是说,混凝土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除按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检查验收外,在工程验收前,新增加了作为实体检验的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因为标准养护强度与实际结构中的混凝土,除组成成分相同外,成型工艺、养护条件都有很大差别,因此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建筑市场不规范的条件下,增加这一层次的检验,对控制结构工程质量是必要的。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条件问题1用于对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的试件养护应采用标准养护条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GBJ107—87)规定:“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也作了同样的规定。2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的试件养护应采用同条件养护条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3用于结构构件施工过程判断的试件养护应采用同条件养护条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

4、2)规定:“结构构件拆摸、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4目前我国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试件养护条件单一的问题:或者只有标准养护,或者只有同条件养护。如有的施工企业根本就没有标准养护室(箱),无法做到标准养护;有的施工企业把混凝土试件埋入砂中或放入水中当做标准养护;有的施工企业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做到同条件养护,而是单独养护。所以不能正确地判定混凝土的合格性、结构实体混凝土的强度、施工过程的混凝土强度,这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是与现行规范不相符的。关于混凝土检验批

5、的问题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检验批进行。GBJ107—87规定:“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于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检验批的确定问题。GB50204—2002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3目前我国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得过大的问题。如有的施工单

6、位采用单位工程的基础与主体两分部中的同等级混凝土合在一起检验评定。甚至吴松勤主编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讲座》中写:“混凝土强度评定,通常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基础分部工程也已经完成,单位工程的混凝土评定条件已具备,可连同基础一起,按照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为同一验收批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这种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是错误的,是与现行规范相矛盾的。因此,我们对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一定要按照检验批来评定,即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后再评定。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的问题1用于混凝土合格性判断的同一检验批中标准养护条件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用统计方

7、法评定时,不宜少于10组;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时,小于10组。2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同一检验批中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3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a.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过少的问题,少于10组,有的一个检验批甚至只有1组混凝土试件,这是不能同时满足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要求的。况且少于10组混凝土试件时,应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条件非常苛刻:必须同时满足mfcu≥1.15fcu,k和fcu,min≥0.95fcu,k两个公式。如果只有1组混凝土试件时则试件强度值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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