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宁夏优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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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2013-11-2721:32:44信息内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13〕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9日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88号)、《关于加

2、强城镇容貌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办发〔2011〕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管理执法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街道、

3、开发区、景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下属建筑垃圾管理处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负责实施。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处主要职责。  1.依据“统一规划、就

4、地消化、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镇两级建筑垃圾处置规划;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2.负责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3.负责审核、监管、考核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镇(街道、区)建筑垃圾专管机构上报项目的备案、审核等工作;  4.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5.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6.负责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进行运输资格审核,并会同交

5、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准运资格进行审核;对运输车辆安装GPS设备并统一接入数字城管平台进行监管;  7.牵头协调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或个人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建设项目信息查阅平台,定期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全市报建建设项目信息在该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市城管执法大队内设专职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  2.负责对将建筑垃圾运入市区规划区内的处置消纳项目的审核;  3.负责

6、市区规划区内出运消纳建筑垃圾的项目进行处置核准,并核发“一车一证”;  4.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遗撒等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巡查,对未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进行查处;  5.通过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系统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6.制定并执行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和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7.会同住建局对各类建设工地出入口的标准化建设(污水沉淀池及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及排水系统的建设)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市政府(

7、2012)8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做好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相关工作。住建、招标等建设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招标文件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在相关招投标文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数量、类型、方式等条款,在对建设工程发标审核时,应与城管执法局作好沟通协调,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审核通过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重要依据。住建局在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工地的日常监管中加强依法管理力度,督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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