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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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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
2、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
3、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第六条评审及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
4、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条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和控制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第十一条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
5、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概算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编制。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14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第十四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等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
6、资料。第十五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第十六条设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和经济核算观念,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出具有足够深度并能满足编制概算条件的设计技术资料。第十七条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第十八条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
7、围内。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按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第
8、二十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第二十一条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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