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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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完善本市自主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北京”建设,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了《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加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建设创新

2、型城市-30-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推动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产业化为任务,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

3、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七)为培育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

4、估等工作。第六条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30-第七条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中心以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第八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委。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

5、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跨区域的建设形式,避免资源浪费。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

6、人才。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将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发展改革委。-30-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委应在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起

7、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的审核工作。第十五条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七条对于自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工程中心,由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第三章评价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九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

8、: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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