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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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全面、充分地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缺失、异常,防止正常参与社会活动能力的缺乏、丧失。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辅助技术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

2、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

3、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志愿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

4、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残疾预防第十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第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

5、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开展残疾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等情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

6、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十四条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早期干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疾病和残疾筛查,协助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接受治疗和

7、康复。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第三章康复服务第十七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以帮助残疾人改善健康状况,实现生活自理以及平等、全面、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保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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