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规范强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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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例1、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2、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①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

2、、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②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③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④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⑤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⑦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⑧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3、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

3、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②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③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4、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④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⑤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5、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②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③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④当

5、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5、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6、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②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④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

6、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⑤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7、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8、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9、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10、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11、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

7、险的地段。12、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13、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的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14、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②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③对多层含水层的

8、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15、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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