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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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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TEL:010-6269-5250FAX:010-62695598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7层A-702网络联盟营销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书(合作项目:CPS)合同号码:CPS_SH_201211_001甲方:乙方: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 年 月 日 10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TEL:010-6269-5250FAX:010-62695598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7层A-702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网址账号信息发票种类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乙方:公司名称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7层A-702-电话86-10-62695250传真86-10-62695598邮编100027网址http://www.linktech.cn账号信息开户名称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109003359109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网络联盟营销平台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及系统使用等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用语的定义1.1联盟
3、会员:向乙方注册并通过审核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机构。联盟会员可将乙方签约广告主的广告创意链接在自己网站上,宣传给自己的会员,并根据产生的效果和与乙方的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1.2访问者: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网站上的广告创意,访问乙方的签约广告主网站并进行商务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因特网用户。1.3信息技术服务费:按照本合同书第2条及支付,甲方需支付的金额。1.4RD(ReturnDay,广告效果认定期):即访问者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到达广告主网站浏览,之后在一定的RD期限内未通过乙方及其联盟会员而直接浏览广告主网站并产生了购买行为,此行
4、为也被视为此联盟会员业绩的客户行为,认可此行为的期限即为广告效果认定期。10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领克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TEL:010-6269-5250FAX:010-62695598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7层A-7021.5有效定单(有效销售额):实际有效付款订单总金额-退/换货金额-包装及递送服务费-积分、优惠券低扣金额。1.6技术接口: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开展和业绩的核对,甲方同意在系统中安装标准跟踪代码。第2条信息技术服务费及支付2.1甲方使用乙方CPS(COSTPERSALES,即按实际销售支付信息技术服务
5、费模式)服务的网站为:www.,推广期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渠道带去的有效销售额分成[分成比例:参考附件1信息技术服务费分成比例]。甲方确认服务期间的RD为()天。2.2信息技术服务费的结算依据:以甲方通过技术接口实时向乙方返回销售数据(销售订单数量以及订单相应的销售额)为基准,以返回的销售数据中的有效销售数据(有效订单数量以及有效订单相应的销售额)为最终的结算依据。销售数据一经返回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2.3数据的传输机制:甲方实时向乙方传送访问者所发生的购买行为、订单信息等能够证明访问者购买行为的数据。数据一经返回给乙
6、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2.4数据的核对:甲方每月20日至30日核对上个月的数据,每月30日之前以邮件的方式确认。核对数据明细表由甲方给出,‘格式见[附件2]核对数据明细表‘。数据一经确认,双方不得私自更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业绩数据核对工作;双方核对数据的往来电子邮件,即为确定数据量的有效证据,任何一方不得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双方之间用以沟通联络的QQ/MSN对话记录,甲乙双方均应完好保存,该记录均为双方确定数据量或解释其他争议的证据。为了对通过系统设置所发生的行为进行公正、客观
7、的比较,甲方通过联盟会员所发生的业绩在未传送到乙方系统之前,应将此行为记录或妥善保管,便于在乙方需要时随时提供。2.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业绩核对延迟超过两个月,视为甲方对乙方的业绩数据没有异议,按乙方数据给乙方结算信息技术服务费。2.5丢单: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查找所提交的所有丢单数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丢单文件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将丢单情况与乙方确认,如甲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将丢单进行处理,乙方将此丢单视为有效订单,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将在次月中一并结算。2.7票据:乙方每月根据双方确认的业绩数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双方确认
8、的数据结算金额为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乙方以快递方式将发票邮寄给甲方,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因乙方开发票在先,故该发票不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付款依据。2.8结算:双方按月结算,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依据发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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