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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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拘字[20ⅩⅩ]第ⅩⅩ号王Ⅹ,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原籍ⅩⅩ省ⅩⅩ市,现为某厂临时工。汉族,初中毕业。简历:王Ⅹ自1998年至2005年在ⅩⅩ小学读书,2005年至2008年在ⅩⅩ中学上初中。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在ⅩⅩ厂工作。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王Ⅹ,其理由和依据如下: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厂经理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儿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

2、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到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Ⅹ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审查王某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涉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Ⅹ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ⅩⅩ市公安局ⅩⅩ局(盖章

3、)承办人许XX2014年3月16日二、根据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ⅩⅩ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诉字(2014)104号犯罪嫌疑人朱ⅩⅩ。男,1998年12月5日生,ⅩⅩ乡ⅩⅩ村人,汉族,ⅩⅩ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前随父在ⅩⅩ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他到ⅩⅩ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犯罪嫌疑人朱ⅩⅩ涉嫌杀人一案,由ⅩⅩ举报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X月X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朱ⅩⅩ故意杀人一案,县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4月10日晚,朱ⅩⅩ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被害人徐ⅩⅩ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

4、再去电影场。正在等的时候,听到陈ⅩⅩ喊徐ⅩⅩ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ⅩⅩ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ⅩⅩ到陈ⅩⅩ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ⅩⅩ洗澡,但徐ⅩⅩ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边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ⅩⅩ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ⅩⅩ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ⅩⅩ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ⅩⅩ才畏罪拨

5、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发案地点屋后竹园北边小河旁的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ⅩⅩ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

6、屋中间血泊旁的地上,还留有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ⅩⅩ面部被砍四刀,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驱除二片碎骨。经查看,房间橱柜、瓦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察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法医和医生的鉴

7、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ⅩⅩ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ⅩⅩ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朱ⅩⅩ交出的衣服、袜子上的血迹经技术化验和被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ⅩⅩ指纹与现场指纹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Ⅹ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8、诉。此致ⅩⅩ市人民检察院局长ⅩⅩ(印)ⅩⅩ市公安局(印)2014年4月20日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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