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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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六章餐厨废弃物处理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

2、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3、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29—(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

4、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

5、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2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农业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

6、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地质、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29—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7、等进行审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

8、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9—非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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