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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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制 第一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币种均约定为人民币)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遂川县黄坑乡金河村等两个村土地开发项目投资预算:28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21.96万元合同监理费用:0.53万元施工费中标价格:213212.63元监理合同周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监理投标时编制的监理工作纲要,监理工作规划;2.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部分)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条款或补充协议。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专用条款中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一份,工程承包人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3、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 实施人(签章):监证人:项目实施主管负责人(签字):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

4、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项目投资管理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机关或单位。(注:项目的管理部门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根据省厅的授权,作为“委托人”负责项目的监理和实施管理工作。)3.“实施人”是指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本合同约定为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实施人是合同甲方的组成部分、工程的受益主体,是合同执行的甲方现场代表。4.“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或实施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监理内容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施工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准备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

6、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乙方)的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监理工作

7、(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督咨询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实施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实施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委托人及实施人(甲方)的义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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