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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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开展防雹、增雨、消(减)雨、消雾、防霜以及改善空气质量等活动。第四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

2、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把防灾减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在满足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人工影响天气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8—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指挥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将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空中交通管理等

3、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现代化建设,支持和鼓励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和成果推广应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是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在当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8—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队伍应当相对稳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其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鼓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作业单位设立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人工影响天气固定或者流动作业站点,应当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集度等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

5、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及专业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弹药临时储存设施及保障通信、工作生活所需的必要设施。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不得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8—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备、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编制飞机人工增雨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因组织

6、生产、经营等非公益性活动,需要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企业和民间资本可以依法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第十七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空域和作业时限批准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第十八条实施人工

7、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8—第十九条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相关地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联动作业。第二十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应当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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