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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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上)  关键词:裁判遗漏/诉讼效率/补充判决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而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裁判遗漏可适用上诉,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增加当事人对裁判遗漏可申请再审,但这些规定不仅违反诉讼效率,而且有损司法公正,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相悖。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比较混乱,而理论界对此现象的关注程度尚不到位。未来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补充判决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

2、序终结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断。然而,审判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法院的裁判文书往往出现遗漏应该裁判的事项。对此,我国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规定可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进行救济,但裁判遗漏不是民事裁判的常态,其特殊性决定了除补充判决外,上诉和再审不是对其救济的最佳选择。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民事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制度:补充判决16  所谓裁判遗漏是指法院裁决时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一部分即诉讼请求或其他应裁判事项发生漏而未判的现象。[1]裁判遗漏在

3、司法实践中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其不可避免,也客观存在,正如丹宁勋爵说:“法官不是完人,他们可能错判,从而造成冤案。”[2]勒内·弗洛里奥说:“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3]如何救济裁判遗漏,涉及裁判遗漏救济的理念以及救济制度的设计。  大陆法系国家和有关地区对裁判遗漏普遍采取的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所谓补充判决是指发生裁判遗漏的法院对应裁判事项另行作出判决予以补正。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63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某一诉讼请求之要点漏于作出审理决定时,也可对其判决

4、加以补充,但对其他请求要点而言,不得损及已判事由,但如有必要重新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主张所作的真正说明以及所提出的理由,不在此限。”该条第3款规定:“法官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或者通过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共同申请受理案件。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后,或者传唤当事人之后,作出审理决定[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最初提出的或以后更正的事实所主张的主请求或附带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或者在裁判时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有脱漏时,可依申请作出追加裁判对原判决予以 第5期赵泽君

5、:民事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项之规定补充。“[5]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16作出判决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参加人的请求或自己主动提出补充判决:(1)对于案件参加人提供了证据或作出陈述的某一要求未曾作出判决;(2)法院在解决了权利问题之后,没有指明判处的款额和应转交的财产,或没有指明必须由被告实施的行为;(3)法院没有解决诉讼费用的问题“。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法院作出裁判遗漏请求的一部分时,对于该请求部分的诉讼,仍系属于该法院。法院

6、遗漏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时,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应以裁定对该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对此当事人可以即时抗告。按照中村英郎博士的解释,在日本当法院作出裁判遗漏请求的一部分时,将用部分判决方式处理,对于脱漏的部分可再次向法院起诉。如果有必要,将再次进行口头辩论,对该部分审理后进行宣判,或者依职权立即作出判决。  这种判决在日本也称“追加判决”[6][7].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则更直接明了地指明了裁判遗漏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其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规定:“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申

7、请以判决补充之。”不仅如此,为避免当事人对裁判遗漏单独提起上诉,造成诉讼效率的进一步拖延,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款规定:“声请补充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当事人就脱漏部分声明不服者,以声请补充判决论。”对此,法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强调,对遗漏的部分原则上不能提起上诉的程序,也不得引起再审程序[8].16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选择补充判决而不适用裁定更正以及上诉或再审这些救济程序作为裁判遗漏的救济制度,是由裁判遗漏的特殊性决定的。公正与效率一直被视为诉讼制度设计与运

8、作的基本价值目标。一般而言,公正与效率在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一致性,但人类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需要时间、资源、人力的保障,因而二者往往呈现出差异性。“任何一种程序设计,要完美无缺地充分展示效益与公正这样的双重价值是不可能的。”[9]对于常态的民事审判而言,公正是首要的永恒的价值追求,若不能实现与效率的统一,应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然而,裁判遗漏不是民事判决的常态,而是例外。从解决遗漏判决的实际出发,救济裁判遗漏的设计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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