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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
2、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
3、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备案;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审批、登记
4、、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家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第七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5、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 因特殊情况,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
6、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还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订立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电信合同; (六)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7、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拍卖和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等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当事人一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
8、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与他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一)伪造合同或者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假冒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为他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提供营业执照、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证明、函件和银行帐户的; (三)无履约能力或者夸大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获取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部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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