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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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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山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8〕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
2、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区级各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级各有关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第一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职权运行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内权责清单的具体实施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5——区委编办(区审改办)负责区级各有关部门行政职权的动态调整,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意见。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所有进驻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全流程动态监督。区法制办负责按照政府的要求,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涉及的事项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同时根据权责清单管理需要,按照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依法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区目督办负责对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区纪委监察委负责权责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第四条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类型、设立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途
4、径等基本要素。权责清单编制与运行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5——(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
5、自律管理的;(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且能有效承接的;(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申请调整行政职权(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事项要素:(一)行政职权的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二)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类别需进行调整的;(三)因职能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四)行政职权事项合并或分设的;(五)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六)其他应当调整要素的情形。——5——第八条出现第五、六条所列情形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向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提
6、出审核意见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审核审查同意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委编办(区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向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提出审核意见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审核审查同意后,由区委编办(区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第九条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调整遵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执行,区委编办(区审改办)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增加、取消、下放或调整情况,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补充完善权责清单要素内容后,由区委编办(区审改办)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区级各有关部门因
7、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或者废止,需对《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增加或者取消调整建议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后提出申请,由区委编办(区审改办)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市委编办(市审改办),由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其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形成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增加或者取消调整建议并反馈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委编办(市审改办)统一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5——第十条权责清单应当在区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门户网站和受理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第十一条行政职权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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