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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信煤炭函号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396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使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
2、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省级及23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第二章
3、评估程序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对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先行评估,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后(《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附件一),方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企业评估申请。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煤矿企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参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评审专家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23第七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其他煤矿企
4、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有异议的煤矿企业重新按程序进行评估。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兼并重组或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兼并重组前或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有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与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经验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科研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后,方可申请评估。第九条煤矿企业拟跨省(区、市)兼并重组
5、或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属(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23在跨省(区、市)兼并重组,以及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前,应当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第十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均应纳入评估范围。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二)要求进行。第四章评估实施第十二条 煤矿
6、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23(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
7、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八)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九)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 评估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专家在进行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应根据《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
8、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23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第十四条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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