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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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部门: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局制订了《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现予印发,要求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和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制订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以促进加强安全生产。附件:《水电五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规定》二ОО六年四月十日水电五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

2、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实行“有奖有罚”、“以责定罚”、“重奖重罚”原则,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失职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重罚;对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实施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安全责任

3、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落实安全责任的自觉性,促进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施工局)、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第六条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奖励、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应当征求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奖励第七条根据安监部提供的年度安全检查考核情况,由局安委会审议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

4、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评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优秀管理人员,对先进进行表彰。局可推荐由集团公司和省的其他部门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安全奖励视各年度生产形势和经济状况而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办法和奖励数额。可以由工程局给予奖励,也可由局安监部下发奖励通知,由各单位(项目)自行实施奖励。受上级表彰的按控制标准予以补齐。对安全副职的奖励依据正职得奖标准的50-70%执行奖励;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据正职得奖标准的20-40%执行奖励;未设部门的专职安监员依据正职得奖的10-30%执行奖励;

5、受上级表彰的个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实行年薪制的系统依据综合考核评分兑现。特殊嘉奖另记。未实行年薪制的单位,经考核合格可给予适应奖励或由局安监部按规定下发奖励通知自行实施奖励。受到多级主管单位(工程局、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时,按控制额度高的一档控制实施,可按标准予以补齐,不重复奖励,由安监部下发通知执行。第八条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或个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机关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或优秀项目经理的,除给予通报表彰外,可由工程局局长给予特别嘉奖。第九条对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出显著成绩,有下

6、列情况之一的,由分局(处、厂、公司)、项目部专题申报,经安全监察部核实,报请局长批准,可给予1000-10000元的嘉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积极排除及时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避免或减少了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成绩显著;发生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等)时,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对社会、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研制、革新、引进先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保障施工安全,尘毒、噪音治理有显著成效。第十条对工程局组织的旨在提高全员意识和安

7、全管理水平的各类安全活动(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知识竞赛、反事故演习、七防、反三违、安全生产月(周)、百日安全无事故等)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工程局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范围和金额由局长决定。第十一条凡是工程局颁发的各种安全奖励,均由安全监察部按安全专项奖励使用计划或专题报告报局长审批并实施。第三章处理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实行问责。必须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划分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

8、和扩大责任者。调查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持证情况等。第十三条事故责任确定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办法及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或依据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批复执行处理。凡死亡事故或其他各类重大事故均由工程局决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凡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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