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业p公司特许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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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食品业A公司特许合同样本 序言A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A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A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A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A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A公司商标表示

2、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A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A公司店铺”:A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A公司商标”:指称为A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经营

3、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A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4、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A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铺中使用A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

5、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标。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A公司形象,损害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A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

6、露、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处。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A公司店铺。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A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

7、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A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A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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