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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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水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199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钦货承99/019号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白糖,重量700吨,运输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保险金额1,729,000元,承保险别综合险,保险费3,112.20元。保单背面条款第2条载明:综合险包括基本险责任,而“基

2、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第14条载明:“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16日8:00时许,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保费3,112.20元,被告为此开据了0103754号保险费专用发票。7月12日9:00时许,装载原告700吨白糖(14,000袋,每袋50公斤)的“鸾江”轮从北海港启航开往目的港。7月13日,当该轮航行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发生强力震动,船长立即减速并令船员检查船体各部位及货仓,但未发现明显损坏情

3、况;该轮继续航行至下午3:00时,船上舵机发生故障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泊2天。7月15日6:30时,发现船艏偏重,船舱进水,部分货物被水浸湿,船体已明显往下沉,船长即发出呼救信号,并令船员排水抛货,实抛白糖29袋;至11:30时,北海海运公司所属的“北机九号”轮前来救助并将遇险船舶拖至广东茂名市水东港码头。7月16日,该轮在茂名石化港口公司卸下全部白糖。7月19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卸货证明书。其间,茂名港监多次责令该轮提交海事报告及有关证件,但该轮仅提交了由船长林连金所写的海事报告后便离开了该港。7月30日,该轮进入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造兴船厂(下称造兴船厂)进行修理,经船厂、船东和保险公司即被告

4、有关人员勘察,船舶损坏情况为:左舷侧船底离前货舱横壁约5米附近有破洞二处,右舷侧船底离后货舱横壁约10米附近有破洞一处。造兴船厂已将破洞位置及大小等详细内容开具证明送交被告。7月22日,原告将“鸾江”轮在茂名港卸下的白糖转装到福建省石狮市铭龄海运有限限公司所属“铭龄一号”轮承运,该轮于7月31日运抵福建泉州市肖厝港。泉州市肖厝港港务公司负责卸货并为此编制货运记录:实卸13,966袋,短少5袋。其中干包实卸9,162袋,湿包实卸4,804袋。另:湿包在船内已严重溶化,每袋重量不足,吨数以过磅为准。嗣后,经泉州市计量所肖厝称重公证计量站检验:“铭龄一号”轮运载的湿白糖过磅15车,重量为205.2

5、9吨(4,804袋)。8月10日,原告将其湿白糖以每吨1,050元的价格全部处理给了当地个体工商户韦秋顺,获215,554元。至此,原告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为:1、湿损白糖205.29吨(原进货价2,470元/吨,处理价1,050元/吨),损失金额291,511.80元;2、全损白糖36.36吨,损失89,809.20元;3、茂名港装卸费损失19,000元。以上三项合计损失400,321元。案例二:佛山市顺德区骏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一方船载货物的货主以侵权为诉因起诉两船船东并获得胜诉判决,由于船东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主

6、未能得到债权的全部清偿,这时货主不能就未清偿的债权再次起诉契约承运人。但相似情况如出现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程序时,应设置更合理的法律制度,允许权利人在基金受偿程序结束后继续向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案例索引】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告字第1号(2008年11月28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受终字第1号(2009年2月2日)相关案件: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169号(2009年8月21日)【案情】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杰公司)。被起诉人:南京联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月11日,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雪16

7、6”轮在南京南港码头装载骏杰公司所有1398.74吨毛边板钢后,于7月21日启航驶往广州。航行途中,“华雪166”轮于7月22日在舟山海域与“盖比”轮发生碰撞,致使“华雪166”轮及船载货物沉没,给骏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098506.4元。2005年9月6日,骏杰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碰撞两船船东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司和OAKVALELIMITED赔偿其货物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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