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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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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S-JM-合同编号:Eastdaybar-BZ-特许加盟合同由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店有限公司签订于年月-2-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条合同释义2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3第三条乙方承诺3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4第五条特许加盟费用4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第八条履约履约保证金使用范围和返还8第九条保密条款9第十条合同生效与期限9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终止10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1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第十四条通知12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2-13-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本特许
2、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68号静安现代产业大厦609-617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乙方:上海东方网点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上甲方与乙方分别指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鉴于:1)甲方系上海市领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愿意授予乙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许经营权。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授予之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甲方统一的经营体系下从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因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3、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获得甲方之特许加盟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释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概念应具如下含义:1.1“甲方商誉”:是指甲方在其经营中形成的自身商业信誉和市场名誉的概称。1.2“甲方商号”:是指甲方经营的连锁体系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店铺招牌、店铺编号等。1.3“甲方连锁服务标识”:是指甲方经营的连锁体系所使用的统一装璜设计样式、服务标志等以文字或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结合的-13-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用以区别甲方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1.4“甲方网点软件系统”: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盟网点管理平台系统和其他用于乙方运营的软件
4、系统。1.5“特许加盟金”:是指经甲方审核,乙方获得甲方特许加盟许可后,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特许加盟费用。1.6“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用以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费用,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充损失。1.7“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乙方加盟期间,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甲方网点软件系统等知识产权而按一定比例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的费用。1.8“营业额”:是指乙方因特许经营本合同项下特许加盟的上网服务场所而产生的经营收入。甲方连锁管理平台软件系统的记载数据为确定营业额的唯一依据。1.9“管理服务费”:是指乙方加盟期
5、间,甲方实施特许经营事项管理和更新而按一定比例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的费用。1.10“广告代理费”:是指乙方加盟期间,甲方统一代理乙方经营场所内的广告经营,而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1.11“增值服务”:是指乙方所提供的上网服务以外合法的增值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游戏点卡、快餐、电子商务、数码冲印、IP电话业务、ISP业务、电子竞技比赛等等增值服务内容。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2.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甲方和乙方不因本合同而构成任何形式的合资关系,亦不因此构成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代理关系。2.2甲方与乙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
6、及开支、费用负责。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连带责任或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第三条乙方承诺3.1乙方应-13-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各项规定,并遵守甲方的各项加盟制度和特许加盟合同之规定。3.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使用正版软件,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3乙方在加盟期间及加盟终止后,均将维护甲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他权益;维护甲方商誉和加盟店的统一形象,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3.4乙方将在加盟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特许授予使用的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和甲方网点软件系统等有关
7、知识产权。3.5乙方将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4.1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1)甲方所拥有的商号“东方网点”;2)甲方连锁服务标识;3)甲方网点软件系统。以上事项之释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4.2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期限为五(5)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3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指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4.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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