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_政法干警_民法学_新增合伙+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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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的概念(什么是合伙):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一、普通合伙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2、偿。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3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关系。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5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3、中的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普通合伙的财产(一)、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二)、合伙财产的分割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

4、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案例介绍:李某与赵某于2007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李某为乙方赵某为甲方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广州天河体育西路的一家云南米线小食店进行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本小食店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乙双方各自投资人民币5万元;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小食店经营管理、经济盈亏负有责任;小食店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本小食店管理方面委托甲方全权负责,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进行监

5、督,共同管理好小食店。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即投资经营,但是经营至2008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小食店发生亏损。2008年3月27日,赵某自行将用于经营小食店的房屋退还给该房屋的业主即房屋出租人,关闭了小食店。李某则认为小食店应有盈余,便找赵某要求分配合伙企业财产以及盈余,赵某以小食店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盈余。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赵某已把讼争小食店所租用的房屋交还给房主,该讼争小食店也已正式关闭,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

6、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云南米线小食店未进行清算,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合伙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财产的出质合

7、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某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某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某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某认为:“我信任黎某,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某认为:“既然有合

8、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某认为:“既然如此,黎某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找到律师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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