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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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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百君刑字(2007)第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百君刑字(2007)第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孙渝,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甲方涉及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将下述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1)案件性质:;(2)当事人:;(3)程序:。甲方与当事人系关系;甲方为案件当事人时,甲方即本合同所指当事人。第二条承办律师
2、1.承办律师为乙方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2.乙方指派律师提供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述法律服务。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第三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第7页共7页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乙方提供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辩护费,在案件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且甲方同时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时,在无另外约定时,律师服务费亦包含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费。本案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2.差旅费(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内
3、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市内差旅费。本案市内差旅费为人民币元。市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无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2)承办律师如需到重庆市区以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甲方应根据承办律师提出的预算预支差旅费,承办律师据实报销。3.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4.费用的支付(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区差旅费。
4、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预付时由承办律师出据收据。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就费用的支付订立修改或者补充条款。(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户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乙方银行账号:232181302110001。第7页共7页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指派
5、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能亲自出庭。(2)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3)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开具收据,并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甲方。(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指派律师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损害。(6)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2.
6、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因甲方提供不真实的案情和案件材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向甲方
7、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悉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晤谈,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便利。第7页共7页(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必要时,承办律师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保证。(3)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有权从有利于甲方的利益出发向新闻媒体披露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但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为履行自身义务、在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为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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