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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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5-2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模式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效力制度演变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自1949年至今,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

2、越多样化,富有弹性,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考察和总结这个变化的现象乃至规律,有助于制定我国民法典时设计合理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  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及其后奉行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的时期,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也为了巩固政权,政府对我国经济至少是在重要的经济领域实行管制。这反映在合同效力制度上是合同无效的范围比较宽泛,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属正常的交易及其形式,如未来物的买卖、居间、承揽、转包、特许经营、贴牌等,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和经济形

3、势及其观念的影响,作为被取缔的对象,使合同无效的范围扩大。  属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在少数。例如,按照《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一条规定,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第1项),买空卖空者(第4项前段),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第8项),都会被严格取缔,所订合同不会生效履行。再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工商业行为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第二条规定,利用自己的合法条件,居间代人套购,以谋利为目的介绍交易者(第4项后段),不移转现货,即进行空头交易,按行情涨落收取

4、差金者(第5项),承揽加工订货,不自行生产,转包渔利者(第8项后段),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该暂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它们都应被取缔。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形式虽然有瑕疵,但可以补正,使合同生效履行,但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和经济形势及其观念的影响,此类合同被作为取缔的对象,扩大了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一条规定,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者出售物资者(第5项前段),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第8项),都会被严格取缔,所订合同不会生效履行。再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取缔非法

5、工商业行为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第二条规定,故意高价抢购物资,以超出合理利润的价格出售货物(第3项前段),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该暂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它们都应被取缔。  3.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营者的某些不法行为,适宜受行政处罚,合同效力不宜受到影响,但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和经济形势及其观念的限制,此类合同也作为被取缔的对象,致使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0年11月14日)第一条规定,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第2项),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

6、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者,要严格加以取缔(第6项)。再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工商业行为暂行办法》(1952年2月14日)第二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者;未经批准,擅自歇业、解散,或者已报准歇业、解散,仍以原字号继续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联营或者合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址、转让、停业、复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者;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营业范围者;登记项目不实者(第1项),未经批准,在政府指定交易市场外成交者(第7项),未经批准,使用外文商标者(第12项),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该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它们都应被取缔。 

7、 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采取二分法:要么有效,要么无效。有效的合同,进入履行阶段,当然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债务人不履行的,产生违约责任。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为《经济合同法》)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或者叫做合同严守原则;其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然后用六章依次规定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经济合同无效的原因相当宽泛,包括违反法律和国家

8、政策、计划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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