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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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现就促进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每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

3、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5  三、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

4、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国家和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

5、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5。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

6、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六、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专利等一并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审职称。   七、加大财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省财政通过整合资源的方式,综合运用省级创业担保贷

7、款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试点政策。企业无偿授予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科技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科技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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