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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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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昌县大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0年4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向洋、于开良、徐廷芹、易荣强、曾雪梅、易荣芹、向平育7人发起,于2010年4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平昌县大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向洋本社住所:平昌县西兴镇中心街58号,邮编:6364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
2、,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范围:生猪、牲畜、家禽的饲养、销售;水果、蔬菜的种植和销售。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
3、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
4、一章 成员8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专业相关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诺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团个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欠条规定,想本社理事长或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
5、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按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总出资额6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2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
6、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定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合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务,抵消已认购或者已认购
7、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清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8(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申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其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
8、内,退还记载在改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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