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ID:36354487

大小:58.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5-10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_第1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_第2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_第3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_第4页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我站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套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我市注册的上述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外省市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不良行为。第三条本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内容:(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因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原因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3、门行政处罚的;(四)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五)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七)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受到投诉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八)其他违反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汇总、审核、管理、公布各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第五条总站定期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不良记录,公布期限为一年。第六条总站对其记录和公布的

4、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其上报的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七条建立安全不良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和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不良行为。第八条建立月统计报表制度。总站统一制定安全不良行为月报表(见附表),各区县每月将本地的不良记录(附证据材料)核实统计后报总站。第九条被记录和公布的当事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由其做出维持或撤销决定。第十条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一

5、次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应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以上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对其实施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报表填报部门:(盖章)填报时间:序号记录日期报告方式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主体(单位/个人)处理结果备注永安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市场状

6、况,我局修订了《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

7、况的记录。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不良记录: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

8、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