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

ID:36352871

大小:4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09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_第1页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_第2页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_第3页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_第4页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地位(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一)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体系/侵权行为编  内容提要: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人格权编的独立,符合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

2、和体系性要求。因此,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应独立成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一)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体系/侵权行为编  内容提要: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人格权编的独立,符合人格

3、权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要求。因此,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应独立成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它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在我国当前制定民法典时,如何认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

4、者极大的争论。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德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人格权制度与人格制度不可分离,应当包括在民事主体制度当中;三是人格权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因此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中加以规定。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认为,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不仅是出于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  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

5、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罗马法时代,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就提出一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该体例将罗马市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该体系为优帝编纂罗马法大全时所采用,后人将其称为“罗马式”。至法国民法典编纂时,虽然罗马式的体例被完全采纳,但是立法者将诉讼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保留了人法和物法的结构,同时将物法进一步分为财产法与财产权的取得方法。在19世纪末,经过了数十年的法典论战,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由潘德克吞学派提出的民法典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

6、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及继承五编,也就是今天所谓的五编制的“德国式”模式。日本在继受德国模式时改变了债权法和物权法的顺序,但是基本采纳了五编制的模式。而上个世纪90年代完成的荷兰民法典在体例上又有重大的改变,法典的起草者巧妙地将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结合起来,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创建了民法典的八编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典在债权和物权之上设立了财产权总则,并改造了德国法的总则模式。该法典在颁布之后,得到了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民法学者的广泛好评。1994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在体系上也有许多新的发展,例如将债法划分为两

7、编加以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分别规定债的一般规定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并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客体内容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由此表明,民法典体系并非先验的,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的体系。  应当承认,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基本上采纳了大陆法的体系,在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中也大量吸收了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概念与制度。对此旧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曾精辟地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1)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民

8、事立法的内容来看,确实大量借鉴了德国法的经验,然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