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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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结算的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第三条 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第四条 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时,应当公平对待交易会员及其客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

2、五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结算协议第六条 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第七条 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手续费标准;(七)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八)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九)协议变更

3、和解除;(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结算协议期满且协议双方中的一方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第十条 结算协议履行期间,协议双方中的一方欲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一条 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一)修改结算协议条款;(二)终止结算协议;(三)结算协议到期;(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应当在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向交

4、易所申请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第十三条 结算会员应当保守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交易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为其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交易所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发送给交易会员后,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告知结算会员。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结算会员进入交易所。结算会员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十七条 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交易会员的交易指令。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交易所后,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将从交易所取得的委托回报和成交

5、结果反馈给交易会员。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及时向结算会员、交易所提出。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交易会员申报,交易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3-交易所对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后,应当及时将套期保值额度告知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交易所对交易会员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后,应当及时将套期保值额度告知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第四章 结算第二十二条 特别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

6、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第二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交易会员所有。除用于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归客户所有。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是

7、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交易会员不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应当对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按照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且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的收取标准。第二十七条 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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