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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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5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落实意见,其中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研究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2、条例。为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的责任,妥善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以及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可以有效健全消费者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6在强化监管执法和维权服务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治理的作

3、用,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共治。(二)制定《条例》是发挥消费对经济引领作用的有效方式。通过制定《条例》,既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加强自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扩大有效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条例》的出台也可以倒逼企业进一步提升商品质量和优化服务,增强企业竞争力。(三)制定《条例》是在消费维权领域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中,一些法律规定的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地”,许多新兴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制定《条例》可

4、以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原则(一)科学民主立法。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消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听取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二)突出问题导向。为了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条例》在起草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消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6明确

5、消费维权的途径和办法,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三)坚持社会共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在制定时注重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既突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又强化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功能;既突出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又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四)注重可操作性。《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对当前《消法》规定不够具体的行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尽可能抓住主要矛盾,厘清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6、和重点问题说明(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共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三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第四章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第五章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条例》作为《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未采用与《消法》完全“一一对应”的框架构结构,而是以《消法》为依据,并与《消法》规制角度适当错开,旨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条例》重点问题的说明61、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问题提出解决举措。《条例》

7、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如对预付卡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第三十七条

8、)。2、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消费维权协调机制。为了积极构筑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条例》从几个层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等职责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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