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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用电设计规范》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的规定《住宅用电设计规范》--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的规定2010-11-2218:25《住宅设计规范》关于《住宅用电设计规范》--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3、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
4、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
5、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6.5电气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电度表规格(a)一类2.
6、55(20)二类2.55(20)三类4.010(40)四类4.010(40)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l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
7、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7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3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部位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6.5.4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6.5.5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
8、设两个。6.5.6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字对讲系统。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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