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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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第八税务所陈湛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概述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北京实施试点,有利于促进北京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试点地区之内(上海和北京)的单位和个人,自决定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

3、其他个人(即自然人)。(3)境内的概念参照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其他个人:居住地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

4、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部分的不含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5、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非企业性单位;(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3.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

6、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

7、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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