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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相关法条」 《贸仲规则》第2条;本法第77条。 「意思分解」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不属仲裁范围(第3条)。 2对第2条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
2、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 3特别注意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本法。 4《贸仲规则》第2条将贸仲范围规定为契约性或非契性经济贸易争议。并经修订规定,国内争议当事人协议由其仲裁的也可受理。 「重点法条」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相关法条」 本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2
3、67条;《贸仲规则》第3条。 「意思分解」 1仲裁采自愿原则,故申请仲裁以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 2关于仲裁与诉讼关系: (1)或诉或裁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2)法院不知情时已经受理的,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3)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
4、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条」 本法第57条;《贸仲规则》第12、6、60条。 「意思分解」 1依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委员会要由当事人选定,了解贸仲的特殊选定规则(《贸仲规则》第12条)。 2仲裁不同于
5、诉讼: (1)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 (2)一裁终局,故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第57条)。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重新达成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起诉。注意,不能再依原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第9条第2款)。 4了解贸仲仲裁协议及管辖权抗辩(《贸仲规则》第6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重点法条」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
6、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相关法条」 本法第12、14~15条。 「意思分解」
7、 1注意省、自治区、区及县级市不设仲裁委。 2仲裁委只在以下三个地方设立: (1)直辖市; (2)省、自治区的首府市; (3)设区的市。 3仲裁委之间互无隶属关系(第14条)。 4各地仲裁委都是综合性仲裁委,不再设专业仲裁委员,但仲裁员名册可按分业设置(第13条第3款)。 5掌握仲裁员适任条件(第13条第2款)。 6了解仲裁委人员组成(第12条)和仲裁协会性质(第15条)。 第三章 仲裁协议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
8、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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