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谐语境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重构

及谐语境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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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谐语境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重构摘要:土地问题是农村一切问题核心,农村土地制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实现,能否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文章从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小产权房现象谈起,认为小产权房的兴起及蔓延现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完善性,通过解读我国农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重构农地制度的设想。关键词:小产权房;农地制度;农地产权制度9近年来我国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日益增加,人地矛盾及由征地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随之不断恶化。尽管政府不断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强调保护土地资源

2、,维护农民权益,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未被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而小产权房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小产权房的兴起及蔓延现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而土地产权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现存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结构和制度不合理性是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失控、农民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和农村土地纠纷不断增加的根源。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深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构建一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对充分合理利用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和

3、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小产权房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考验9小产权房指的是在未经政府征用的集体土地上,由农民集体绕过政府,直接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兴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产权房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两难境地,也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建设部发布了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但最新的调查显示,小产权房风险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从北京到地方,小产权房的交易依然供需两旺。根据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凡农民耕种的农田都属于集体所有,不准买卖,也不准随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须首先由政府征用,改为国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问题是,一方

4、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而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性法律制度,是侵犯农民宪法上基本财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谓的小产权房,凸现出我国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着的城乡不平等现象,这正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现实批判和否定。小产权房的现象充分说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对城市化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障碍和扭曲。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城市化的良性发展,要使政府尽早走出困局,避免与广大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对立,应接受市场经济运行的

5、规律,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严重冲突的土地制度,让农民充分实现对土地的权利。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反思目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深层次渊源于我国土地的“二元制”结构已不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一)土地产权内涵的界定9对土地产权的涵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指土地财产权利,它包括地所有权和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占有权、土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以及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吕益民认为,土地产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权能为基础并反映这权能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所体现的个人或社会受益受损的权益关系。戚名琛等认为,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

6、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的一系列土地财产权利组合。周诚认为,土地产权就是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等是土地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土地产权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产权相对于国有土地产权一直是一种弱化的、不完整的产权,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农民有地无权,而集体有权无地”的状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所有权虚置。

7、我国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的意义的集合群体,这样一个无法律人格、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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