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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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

2、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

3、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第二章编制单元1、划分目的标准文档实用文案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

4、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3

5、、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

6、、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第三章基本控制单元标准文档实用文案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2、划分原则(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3、控制内容(1)主导属

7、性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2)总建设规模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3)配套设施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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