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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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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合同案例1:集团下属部分厂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老皇历”来操作,即由分厂劳资员直接以分厂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分厂的,“用工方负责人”一栏的签名,也是由劳资员代签的。对此做法,单位还强调说,他们虽是分支机构,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惯例”或所谓的“约定俗成”现在再也行不通了,如果不加以纠正,一是将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其责任在用人单位。《实施
2、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取得用工的主体资格,独立核算只是其内部的一种考核机制,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怎么操作呢?一是由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二是在接受有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委托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
3、的是,所用的名义还必须是有委托权的单位名义。19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签合同的责任如何来认定案例2:小张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由于从业时间不长,故他对劳动法规也不是很熟悉。年初他出面招聘了几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个别员工提出不签订合同,只要多发点钱,社保费也由自已承担。小张认为既然是职工主动要求的,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于是就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结果是,该补的补,该罚的罚
4、,他也差点被公司“炒鱿鱼”。不过也有企业故意不订合同反诬职工的。不签合同到底如何来认定责任呢?《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之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确实由于职工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有订立的,那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5、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在操作这一规定时,应掌握三个关键点:一是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二是书面通知要留有证据;三是及时办理退工终止手续,这样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但实际工作的工资报酬仍要结清)。反之,如果没有这些证19据和手续,单位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推给职工,职工既不用担心,也不要理会。超过一个月职工不愿签合同还有补偿吗?案例3:王小姐进单位三个多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单位支付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两倍工资,随后便交给他一份劳动合同书,希望他赶快补
6、签。但王小姐基于两点考虑,最后不愿意补订合同;一是合同有些条款不能全盘接受;二是他担心日后打击报复,工作会不愉快。但单位表示签不签是你的自由,但如果属于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终止劳动关系是无须支付任何补偿的。但对照《实施条例》,企业的这一说法对吗?王小姐告他们,企业又得什么样承担经济责任。《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
7、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解读:企业违法后按规定支付两倍工资,现在也愿意纠正,即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照理职工应该支持配合。但问题是王小姐的担忧也有道理,法律也不可能在王小姐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强加给他签字的义务,更何况合同本身必须是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的。所以从这个角19度说,在职工不愿意补订的情况下《实施条例》
8、仍规定用要单位应当给予职工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是合乎情理的。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不及时签订合同很被动,且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一样也不能少。从操作层面来说,单位要想掌握主动,不留后遗症,三个关键必须把握好:一是时间上不能超过一年;二是掌握好职工不愿意签订的凭证;三是及时书面通知、办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终止关系的退工手续。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可否兼得案例4:李先生的单位是私企,没有专职搞劳动人事的人员,只是由会计兼顾。他们单位好像对于劳动合同和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知之甚少。其他单位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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