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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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解决此问题无论是对现实的司法实践,还是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民法的基本理论和以人为本的宪法原则,从研究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入手,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的确定以及对我国现行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足做法阐述了笔者的观点,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提出了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以求达到抛砖引玉的效应。虽然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是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

2、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未来的民事侵权法律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意义。以为将来民法典的制定垫定法律基础。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一 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杨立新先生在《侵权行为法专论》一书中对精神损害给出的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刘云生先生和宋宗宇先生主编的《民法学》也给出了同样的定义。而对此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的孙美兰则认为是不法行为致他人所生精神利益之减损。对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

3、痛苦。精神损害本质上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关于精神利益,我国学者通常将其与人身利益等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1]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将精神损害区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2]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3]两者之区别,在于广义说承认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而狭义说则不承认。笔者10认为,我国学界将精神利益等同于人身利益的说法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不是同

4、一位阶的概念,两者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既算所有人身利益中均隐含了精神利益这一要素,也不能据此将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等同。比如,某甲打伤某乙,在这一侵权损害中,某乙之损害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身体的伤害,其二是精神上的损害,两者都属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但精神利益的损害则仅指后者。同样,将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并列,作为精神损害的两种类型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精神痛苦本质上是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产生的后果,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是因、精神痛苦是果,两者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在杨立新先生的《侵权行为法专论》一书中将其定义为,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

5、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此概念,笔者非常赞同。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利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加害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并不一定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但却使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时法律就要求加害人须给付受害人以相当的财产补偿,以慰籍其精神,促使其恢复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并不以受害人的直接财

6、产损失为前提,而是一项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给予物质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如果对人身权的侵害情节显著轻微,后果也不太严重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是通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慰籍。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人身权的保护1、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10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7、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扩大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是仅作这些规定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实践中许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2、对于侵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通过与人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者谋杀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侵犯了对方的婚姻权力,即对方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

8、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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