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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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2005修订版)第一部分基本条款总则第一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家用车、非营运车、营运车、特种车四类,保险人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

2、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

3、照料者)。第六条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进行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30%为限;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在已告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30%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地震;(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

4、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47(七)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九)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十)在保险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因机件失灵、负荷过重或违反特种车辆操作规程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十一)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十二)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学员在无正式教练员监督指导出险。第八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5、(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五)因车辆使用、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六)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

6、期间;(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车辆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驾车;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持学习驾驶证驾车或实习期

7、在高速公路上驾车;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车辆的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十)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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