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

ID:36269326

大小:3.85 MB

页数:64页

时间:2019-05-07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_第1页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_第2页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_第3页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_第4页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_第5页
资源描述:

《宝安区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西乡街道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专题讲座主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安监办协办单位:深圳市嘉贝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讲座大纲:第一部分国务院[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有关条款第二部分近期我区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对策第四部分防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措施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宝安区政府及区安监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西乡街道办策划本次培训,目的是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防范的责任意识,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第一部分国务院[2010]23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有关条款《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深切关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解读1.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

3、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还要追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

4、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的规定。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6.工伤事故

6、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加上同时实行的安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

7、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

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