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三责险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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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及其附加保险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分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案例12005年1月,王某驾车时在一转弯处超车时驶入逆行车道,因视线阻挡,与迎面的一松花江车相遇。松花江车驾驶员张某当即向右避让王某的车,撞到路边

2、的树上,致使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车损及上着医疗费用合计2.5万元,王某的车安然无恙(未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分歧:车损与三责险一般同时发生并赔付。该事故中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责任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分析:是否发生碰撞并非是三责险赔偿的限制条件,该案在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案例22008年10月,黄某驾驶一辆大客车在某高速公路上,中途应乘客李某要求,让其下车后驾车离开。随后,向某驾驶的一辆小汽车突遇李某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撞上李某,致使李某受伤死亡。事后公安交

3、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向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黄某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分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与被害人之间,不构成承保车辆对第三方的损害,非交强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涵义1、定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特征(1)强制性①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②驾驶人必须投保,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

4、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2)保障的广泛性①商业三责险的大部分免除事项取消:酒驾、被保险人家人伤亡等;②无免赔率。(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要进行赔偿。(4)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费率统一厘定。案例3(交强险无责赔偿)2008.3,吴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购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一奔驰车追尾。交警认定奔驰车主负全责,桑塔纳车维修费用180元,奔驰车维修费用3200。按交强险规定,在事故中由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方损失,无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

5、限额100元内赔偿对方损失。最终吴某购买的交强险赔偿奔驰车主100元。二、交强险的产生背景1、1983年,国务院颁发第27号文件,要求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三者险;2、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但无立法强制;3、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是。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4、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6、例》;5、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作用:人身伤亡的丧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逃逸时,垫付费用。2、基金来源:(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三、《机动车交

7、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法律依据)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组成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

8、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保费厘定)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规定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第六条交强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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