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252931
大小:522.31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05-07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徐祖海二OO七年十一月是什么?——性质凭什么?——依据谁来缴?——缴费主体缴多少?——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环节谁来收?——征费主体怎么缴?——程序不按规定缴怎么办?——罚则如何退?——退库怎么管?——管理如何用?——使用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2、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本质:平均土地纯收益问题:有无例外?市、县(区)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二、征费的对象-客体(凭什么?)比照税收来说明:税收的三要素是:
3、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按课税客体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新增费的征费客体是什么?新增有偿使用费属于对某一特定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具体的说就是将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合法新增的和违法新
4、增的。新增费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凭什么征收?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土地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三、缴费主体(谁来缴?)对应税法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办法》第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
5、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1999]584号)第三条“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政策的突破: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98号)部文件规定(国土资发[2003]26号):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
6、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是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省文件(皖国土资[2003]98号):凡在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市规范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新增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房函[2004]37号)四、缴费标准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
7、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出来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
8、四条)与土地平均纯收益标准相关的还有两个标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财综[2004]49号)工业用地出让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