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作协议书 (app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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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甲方(生产商):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西安市北大街新时代广场9楼H号邮编:710003联系电话:0029-传真电话:法定代表人名称:黄志源经办人名称:杨晓芳乙方(经销商):新疆轻工浆纸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96号(轻工综合楼)1-1403、1404室邮编:830002联系电话:0091-2828751传真电话:0991-2321807法定代表人名称:赵富经办人名称:张国梁 丙方(承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16楼邮编:830000联系电话:0991-282450415传真电话:

2、0991-2824504法定代表人名称:顾新荣经办人名称:王维柱第一条为加强甲、乙、丙三方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和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术语含义:    1、购销合同: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某一笔产品购销合同,以该购销合同为交易背景,丙方为乙方开立以甲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保证金:是指乙方分期向丙方交付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用以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支付的款项。3、提货通知书:指由乙方向丙方申请并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的,甲方据此向乙方履行购销合同给付产品义务的唯一凭据。无此提货通知书,甲方应拒绝履行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向乙方给付产品的义务。第三条 本协议

3、所称的“三方合作”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交存不低于申请开立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的首笔保证金(票面金额不得大于购销合同金额),乙方向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以甲方为收款人,交给甲方专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分期从甲方提货,乙方从甲方提货前,须先向丙方提出书面提货申请,由丙方给甲方出具《提货通知书》,甲方凭丙方的《提货通知书》给乙方发货。以后乙方每次向丙方提出提货申请时,须先向在丙方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存入相当于该次提货价款的保证金,丙方通知甲方发货的货物价款累计不得超过乙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乙方如此不断地向设在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存款,并且15按购销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取货物,

4、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如乙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保证金账户余额未能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甲方对此差额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计算公式为: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及开立的条件1、丙方作为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有权按照自身授信、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本协议项下每一轮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承兑期限为六个月。    3、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日内,乙方应将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等额的款项全部存入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只进

5、不出,直到汇票足额兑付。乙方存入的保证金只针对具体每笔购销合同,不得与其它的业务活动混用。4、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由丙方以快递的方式送达给甲方。邮寄地址西安市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9层H座,收件人杨晓芳,邮编710003;或者由甲方指定的甲方在新疆联络处的授权取银承员工:成英(身份证号:650103196711090640李刚(身份证号:650121197901020819前往贵行取银承及相关提货通知书。5、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先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确认函》,传真电话号码为:0991-2824504。该确认函原件甲方应在4日内,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丙方,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

6、路183号兴亚大厦16楼,收件人王维柱,邮编830000。15第五条 提货的程序1、乙方每次提取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事先向乙方在丙方所开立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丙方审核无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提货价款金额《提货通知书》。作为提货量依据的产品价格按照甲乙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如发生变化甲、乙双方需共同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丙方,否则丙方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2、《提货通知书》须丙方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甲方或由甲方指定员工前往丙方领取。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与第四条第4款相同。3、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后,应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丙方核对,确认提货通知单无误后,

7、向乙方发货。同时先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确认函》,传真电话号码为:0991-2824504。该确认函原件甲方应在4日内,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丙方,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与第四条第5款相同。    4、甲方保证只有凭借丙方开具的《提货通知书》,乙方才能提货,甲方必须认真审查《提货通知书》上的印鉴及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及签字式样一致、提交《提货通知书》的经办人员是否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有权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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