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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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发布日期:2004-8-20执行日期:2004-9-1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进行可

2、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作出评价,达到规范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方可批准建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有较高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应当经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专业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以“节能监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四、将第四十

3、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擅自从事节能监测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次修正)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4、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

5、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

6、、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对在节能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能源投资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

7、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加强能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对高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应当加快结构调整或者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节能新技术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供冷,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新建的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城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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