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中“良心官司”的一点思考探讨与研究

对民事诉讼中“良心官司”的一点思考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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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对民事诉讼中“良心官司”的一点思考  周登高  所谓的“良心官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违反诚信原则,致使案件的法律事实经过证明活动,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或虽然已有证据证明,但由于证据的局限性可能导致与客观真实相悖的裁判结果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大量的民事诉讼中,多数案件经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能够达到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结果,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然而也有部分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互相矛盾,而且证明力大小相当,鉴于目前的司法技术尚不能完全否认一方证据的效力,使

2、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从另一个角度看,产生这样一个局面的原因是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在说假话、做伪证,被老百姓称为“昧着良心”,但由于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证据、自身能力、客观环境等因素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辩认出谁在说真话,谁在“昧良心”。如果依照证据规则,可能推出一个与客观真实完全相悖的结论,造成案件结果处理上的失衡。所以有人称这类诉讼为“良心官司”,言外之意,道德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只有在当事人良心发现说出事实真相时,案件才有可能得到符合实质正义的处理。  法律现象是错综复杂的

3、,形成一种现象往往是多个因素的合力。“良心官司”的产生有多种原因,法律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其自追求的是普遍正义,而不是绝对的完全的正义,这决定了自身有一定的局限性。“良心官司”也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同一个社会的诚信水准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当事人个人道德因素、法律意识都是可能是形成“良心”官司的外因。  从社会背景上看,目前诚实信用尚未能成为每一个公民的民事行为准则,唯利是图,拜金主义仍然有一定的空间。社会上还存在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商业欺诈,由于市场法规的不完善,致使这些行为没有得到追究制裁,在社会上形成消极影

4、响,容易使少数人产生效仿心理。而且当前欺诈手段较为隐蔽,某些人甚至利用了法律上的盲区,钻法律空子,使其不诚信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合法化的特征,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看,现代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正义,而不是宾质正义。一昧追求客观真实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现代法治公正与效率统一目标的要求,否则势必使司法活动陷入无奈的僵局。法律真实是法律程序加工以后拟定的真实,是客观真实在法律界定中的影子,它是现代司法活动裁判的基础。  正是因为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甚至有时是冲突的,造成了法官在依据法律

5、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得出一个不符合客观真实的结论,做出与实质正义相违背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使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产生较大距离,就使案件处理上有了更多的障碍。  从个人道德因素上看,人普遍有趋利心理,在利益的诱惑前很容易迷失道德要求。如个别债务人骗取、毁灭借款凭证,制造、出具有利于自己的伪证,持有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拒不出示、利用各种手段在诉讼中钻法律空子,图谋非法利益。由于这些人为的因素,使本已是非难辩的案件更加模糊,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从公民法制意

6、识上看,由于部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或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轻信对方,交往手续往往不规范,合同中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由于法律事件在时间上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不能够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就很难查明当时的情景,难以做到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启动诉讼前的真实意思,导致诉讼出现僵局。  “良心官司”虽然在民事案件中比重不大,但对我们的司法裁判是个挑战。在裁判前,由于证据标准、证明效力有瑕疵容易让法官掉入一个难以做出定论的被动局面。特别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重实

7、质正义,轻法律正义”,法官总想排除一切障碍,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就越容易将自己陷入被动。法官没有拒绝裁判的自由,不能因事实难以查清为由,拒绝做出裁判或拖延裁判。法官一旦做出判决,总会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申诉或以其它方式企图改变裁判结果,造成审判资源的重复投入。甚至有些案件在情理上占上风的一方,可能在法理上会处于不利,承担败诉结果。所以在处理“良心官司”上多数法官压力大,慎之又慎。如何处理好这一类诉讼,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或规则。笔者结合自己的粗浅认识,略作探讨。  首先,对“良心

8、官司”法官必须有个科学的态度。(一)用法官的特有思维来认识“良心官司”。法官应以中立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要排除案件中先入为主的错误作法,避免在审理中感情上的倾斜,在立场上滑向了能引发自己同情的一方当事人。法官的责任是实现法律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审判案件遵循的是法律标准而不是道德、感情或舆论的标准,明确这样一个原则,就能让自己从其它障碍中跳出来,以识案件庐山真面目。(二)正确认识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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