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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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植物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作者:樊睿  发布时间:2009-02-1610:24:55        【内容摘要】: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重症病人的死亡大幅减少,但植物人的大量出现,植物人已成为中国的又一弱势群体。植物人生命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社会伦理意义和法律意义。从伦理上讲,符合家属感情的需要;从法律上讲,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但是不能对植物人进行盲目的空泛的保护应该分类进行保护:对于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应该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能放弃,对于永久性状态植物人,应当终止救治,避免长期的无效治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但终止救治必须严格遵

2、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关键词】:植物人  生命权  植物状态   永久性植物状态  法律保护        美国人夏沃•特丽的命运在一段时间曾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这位四十多岁的女植物人在十几年前被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被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从那时起,特丽只能依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而特丽的父母则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从此,特丽的丈夫和父母就为她的生死抉择展开了长达7年的法庭抗争。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特丽的进食管几经拔除和插上。2005年2月2

3、5日,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于3月18日拔去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终止对她的救治。特丽的命运又一次牵动着全世界民众的神经,并引发了一场触及医学、政治、道德、法律等各种命题的关于植物人的争议。目前,美国像特丽这样的植物人有1万以上,在我国这个数字更加庞大,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新增10万多人。正是由于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字的巨大,因此不能不引起法律的关注。        一、植物人的界定       (一)医学视域中的植物人        1、植物人的医学定义及其判断标准        植物人在医学上即“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

4、t Vegetative State简称PVS),最早是1972年由著名医学家Jennett和Plum在《柳叶刀》杂志上提出这一概念。1994年美国多学科PVS研究组织将“植物状态”的概念确定为:患者完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知,有睡眠—醒觉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的自主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1996年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会意识障碍专业组在南京召开的有关“植物状态”的专业会议上,17位来自全国的著名神经领域方面的专家经过讨论确定了了指定标准的原则:①应反映植物准柜台的基本特征;②有利于鉴别诊断,特别是于昏迷、脑死亡、及锁闭综合症的鉴别;③容易执行,使一

5、般的临床医生在床边作出诊断。在这次会议上,还将PVS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意识障碍,主要表现为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醒觉周期,下脑丘及脑干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        同时本次专业会议提出了植物状态的诊断标准,即: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接受命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醒觉周期;④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⑤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和脑干功能基本保存,同时昏迷时间必须持续1个月以上。根据植物状态持续的时间,国际上有人将其分为三个类型:一个月以内的就称为“植物状态”

6、,一个月至一年时间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超过一年的称为“永久性植物状态”。       (二)法学视域中的植物人         1、本文关于植物人的法学定义        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通行的定义是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简称PVS 。目前在法学领域中,由于没有专门规定植物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所以没有相关的法学定义。但是在我国植物人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其存在已不是偶然,而是已形成一个庞大的患者群体[1]。可以说,他们已成为我国的又一个弱势群体。像对老年人、青少年一样,对植物人我们也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而制定专门的法

7、律法规来保护某种利益,必须要对所保护的对象下一个定义,因此对植物人也不例外。那么在法学领域中该如何界定植物人呢?笔者认为借鉴医学上的定义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完全照搬。并且植物人的定义与死亡标准的采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所讨论的植物人是指完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识,但有睡眠——醒觉周期,下丘脑及脑干的自主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持续时间不超过2年的患者。这个定义借鉴了医学上的定义,但对植物状态的持续时间做了规定。        为什么要规定为2年呢?因为根据有关权威报告显示:“植物状态”患者的意识恢复率为:1—3个月为41%,3—12个月为11

8、%,1—2年为6%,2年以上为零。可见持续时间超过2年的几乎没有恢复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对持续状态超过2年的植物人进行救治和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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