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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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财政局文件烟台市教育局烟财综〔2015〕17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现将《烟台市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教育局2015年5月11日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5月11日印发烟台市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

2、2〕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1〕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安排我市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的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和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运营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资源投资建设面向未成年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普及、科技创新、劳动实践、生活体验、体育健康、素质拓

3、展、法制安全等校外教育活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由政府或社会资源投资兴建的免费向社会开放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包括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的中小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二)由政府或社会资源投资兴建的有偿向社会开放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第四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第五条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烟台福利彩票和烟台体育彩票”字样。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第六条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改造修缮:用于扶持政府投资

4、建设、运营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维护。(二)设备配备:用于添置、更新部分校外活动设备。(三)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公益性的主题实践活动。(四)人员培训: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省级、市级培训;省级、市级组织的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和校外教育学术经验交流活动。(五)对项目建设管理和活动开展做出突出工作成绩的表彰奖励。(六)其他支出。用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经营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购买服务资金的支出。第七条除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外,其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活动场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与

5、开展校外教育活动无关的设备购置。第八条项目资金安排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一)当地财政对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投入和场所运转保障情况;(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三)校外活动组织参与群体数量、活动规模、绩效成果、社会评价等情况;(四)校外教育经验成果及信息上报等情况。第九条项目资金分配分财政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两种形式。(一)财政补助资金标准:1、改造修缮项目,用于校外活动场所的房屋建设、场地改造、修缮维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所40-80万元,其中,对新建投资规模较大的县级校外活动场所,根据建设规模适当增加补助额度。2、设备配备项目,用于为丰富校外活

6、动内容进行的设备购置、补助更新,每所10-30万元。3、活动补助项目,用于利用中小学生课余闲暇时间开展的校外主题实践活动,根据组织活动的投入规模、参与群体数量、绩效成果给予相应补助,一般不超过30万元。4、人员培训项目,原则上此类项目资金使用,不超过当年省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量的8%。(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需要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服务的支出,资金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章项目挂牌立项第十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实行挂牌管理。(一)每年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申报“烟台市市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

7、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挂牌,并向社会公示。(二)挂牌的市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标准:1、基本标准(1)遵循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建立并认真实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制度,没有借开展活动之名搞营利性创收的行为。(2)具有固定的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场地,有供未成年人自主参与校外实践活动的设施、器材,且场所、设施没有被挤占、挪用、租借的现象。(3)具有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职能部门、专兼职辅导员、解说员及工作人员(专职人员3人以上)。有配合学校、家庭开展未成年人教育的工作机制。(4)能坚持长期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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