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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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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
2、、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
3、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
4、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5、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
6、,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
7、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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