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教育事故案例、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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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案例2012.42008年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撞击4辆小轿车,造成4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孙伟铭(1979年5月9日),男,籍贯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县,学历高中,是国内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事故经过2008年12月14日下午5时,孙伟铭驾驶车牌为川A43K66别克车由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出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发生追尾。孙伟铭随即驾车离开现场。逃逸过程中行至卓锦城路段

2、越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川AVZ872长安奔奔相撞,奔奔车失控后冲向左侧的绿化带。随后,孙伟铭的别克车又与奔奔后面的川AK1769奥拓车相撞,接着又与一辆川AVB241蒙迪欧发生擦挂,与川AMC337QQ车相撞。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事故原因分析1、无证驾驶。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从2008年5月登记上户截至今年11月,共有10次交通违法记录被电

3、子警察抓拍,其中4次闯红灯、4次占用专用车道、2次违法超速,其中1次速度超过了限速的50%以上。事故原因分析2、酒后驾驶。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龙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发生事故。车祸发生后,事故民警当场给孙伟铭抽取了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4、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故原因分析3、超速行驶。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事故处理该起事故造成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1、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伟铭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孙伟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万元。2、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5、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中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酒后驾驶标准醉酒驾驶标准 国家

6、标准20mg/ml80mg/ml啤酒230ml(约1杯半或半瓶)920ml(一瓶半)白酒23ml(约半两白酒)92ml(约2两白酒)黄酒76ml(约1两半)303(约六两)红酒91ml(约二两)364(七两)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处罚油田处理:十大禁令第一条: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1-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1-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

7、发放原工资的70%。交通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

8、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法规图解以下事故情形,是哪辆车的责任,依据是什么?以下事故情形,是哪辆车的责任,依据是什么?以下事故情形,是哪辆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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