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15个民诉热门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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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考15个民诉热门考点详解考点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寻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比】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所有的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一个诉也可以有多个标的物。每一个诉有且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比】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主张。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  (1)数量不同:一个诉对应一个诉讼标的,但可以有多个诉讼请求。【如】原告起诉侵权,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可否变更不同。  考点2:反诉  1.当事人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2.管辖条件:与本诉同一个法院,

2、同一个程序。  3.时间条件:(1)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可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牵连性条件: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独立性条件:反诉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本诉的诉,不同于反驳。撤诉互不影响。  考点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平等表现为两种情况:  1.诉讼权利相同  2.诉讼权利相对  (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的或无国籍的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

3、讼权利义务。  对等: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权利的,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予以限制。  (三)辩论原则  1.辩论贯穿始终,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辩论。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3.辩论的方式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辩论原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非讼程序。  (四)处分原则  1.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  2.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可以进行干预。  考点4:受理  (一)【比】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二)特别规定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

4、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离婚或不解除收养关系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发生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减费用的,法院作为新案处理。  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审理查明后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

5、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考点5:撤诉(民诉131,民诉意见143、158-161、191)  (一)撤诉类型  1.申请撤诉:原告(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视为撤诉)  (1)不交钱: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不到庭: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  (二)撤诉权的相对性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依法可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6、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  考点6:缺席判决(民诉129-131,民诉意见157、158、162)  1.被告(包括反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3.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或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考点7:审理障碍(民诉132、136、137,民诉意见1

7、67)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确定诉讼承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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