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前预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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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考前预测二卷四公司法案例可能涉及考点公司的设立,重点注意“发起人”这个考点;注意:公司的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实)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合伙,换句话说,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发起人责任:(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

2、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股

3、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就①、②承担连带责任;④股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上述与该股东就①、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

4、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认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抽逃出资的后果: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③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

5、解除其股东资格。出资中的无权处分(注意负责人表见代表行为和越权对外订立合同的行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不动产或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交付并办理登记手续。出资人自交付时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救济:1)否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2)股东代表诉讼债权申报须注意:只担保物权才存在优先受偿,保证合同属人保,不存在优先受偿。担保:向公司股东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向他人担保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如因决议程序违法导致损失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保:抵押不动产的以登记生效,动产以担保合同

6、订立生效公司解散,重点注意司法判决解散的情形。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公司法》第169条,2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参考真题案例分析题:04年卷四第3题;06年卷四第2题论述题,建议看看戴鹏的范文,基本问题不大了补充考点:上市公司收购(一)基本内容1.

7、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时的报告和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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