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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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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址编码:普洱场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场地基本情况1.1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场地经度为,纬度为。1.2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场地出租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及场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甲方应保证对租赁房屋及场地拥有完全产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房屋的利益要求。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或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
2、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基站建设、放置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第三条租赁期限3.1场地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扬地接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3.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4.1月租金为元/月,年租金为
3、元/年(含税金)。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64.2支付方式:由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甲方自负),乙方根据收到正规租赁发票后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4.2.1一次性支付:租金一次性结算,由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日内支付租金。4.2.2分期支付:分次支付,年一付,每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含税)。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第一期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给乙方,此后每年租金在合同约定租金的基础上维持不变,每次支付时间为合同履行
4、每届满年,甲方于每一支付周期到期前7日内交付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租金。4.2.3每年一付:租金按每年支付一次结算,每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含税)。由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第一期租金发票交付给乙方,之后每一支付周期到期前7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租金。4.3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场地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4.4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甲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如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导致乙方逾期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4.5乙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联系电话:第五条供电及电费5.1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乙方自行解决基站供电电源,并自付电费。6第六条甲方责任6.1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平台进行相关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6.2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
6、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防雷接地线的路由,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6.3租用期内,如遇有基站所在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6.4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租金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甲方按合同收取乙方费用时,应向乙方及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相应正规发票。6.5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如转让场地,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6.6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建筑物
7、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租人或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合同。6.7甲方需保证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面积内将建设的铁塔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提供给乙方客户使用时(乙方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等),甲方应免费提供乙方及乙方客户增补、更新、维护抢修支臂、塔桅、天线、设备基础、传输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电力电缆的便利条件,不得增加租金。第七条乙方责任7.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7.2乙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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